苏金融办发〔2015〕27号
各市金融办,各市委农工办(部、委),各市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业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意见》(苏发﹝2014﹞17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农村改革创新力度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意见》(苏发﹝201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省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依法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为抵押,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贷款。借款人以相关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
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是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盘活农村有效资产、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促进“三农”发展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省部分县(市、区)率先探索、创新实践,因地制宜开展相关试点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和经验。目前,全省正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落实农村土地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这为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重要意义,把试点工作作为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认真制定计划,周密部署实施,不断总结经验,规范有序推进工作。
二、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基本原则
(一)权益保护。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必须维护农民和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承包关系。确保金融机构的抵押权得以有效实现。
(二)市场运作。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申请、发放应按市场规律办理。贷款双方应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下,按照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自主约定抵押物价值,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三)因地制宜。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充分考虑各地农村承包土地经营特点,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四)积极稳妥。试点采取“以点带面、逐步推广”方式。鼓励已有相关经验和具备相应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争取到2016年底推广至全省所有县(市)和涉农区。
三、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工作重点
(一)完善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信息互联、资源共享,覆盖省、市、县、乡镇四级的农村产权交易信息服务网络平台。重点推进县乡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有形市场建设,省、市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平台。有条件的省辖市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市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抵押,应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登记备案(已流转的应补办登记备案手续)。通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处置程序和内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二)明确贷款对象和用途。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主要是我省范围内通过依法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个人及农村经济组织,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渔业以及土地整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维修、农机具和农业生产资料购置、农副产品加工流通等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满足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资金需求。
(三)明确贷款发放条件。用于办理抵押贷款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1. 完成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并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 具备持续生产能力,流转后没有改变农业用途;
3. 流转土地经营权属关系清晰,符合“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承包经营租赁协议和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效租赁期限不低于三年且不超过二轮承包剩余时间;
4. 土地流转时,应取得由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统一印制并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证书》(以下简称“《流转证书》”);
5. 办理贷款时,应取得由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统一印制并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他项权利证书》(以下简称“《他项权利证书》”)。
(四)推动试点银行制度创新。鼓励江苏银行、各地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试点银行应在标的价值评估和贷款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并安排专门信贷规模、部门、人员,为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客户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理效率。
(五)完善抵押评估和处置机制。鼓励试点县(市、区)依托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选定或组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专业评估机构。坚持按市场原则处置试点银行因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产生的不良资产。鼓励各试点县(市、区)组建国有性质的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参与处置相关不良债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所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短期难以处置的,支持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与试点银行协商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平台进行处置。
(六)建立风险共担机制。推动各试点县(市、区)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或风险补偿基金,鼓励保险机构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开展涉农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与试点银行共同建立试点业务风险共担机制。
四、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协作机制。省金融办、省委农工办、省农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成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各市县也应建立相应机制。协调小组建立会商、统计等工作机制,积极帮助各试点地区解决试点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指导金融机构有序开展试点。
各级金融办应牵头建立试点工作统计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工作。
各级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应加快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试点县(市、区)要规范做好《流转证书》和《他项权利证书》的印制与颁发工作。
各级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要抓紧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要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各级人民银行应加强对试点银行的窗口指导和效果评估。在“鼓励县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将新增存款更多用于当地贷款”评价中,对试点银行给予政策倾斜。
试点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研究制定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实施办法,健全风险防范及应对处置机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业务试点范围和规模。
江苏省金融办 江苏省委农工办
江苏省农委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2015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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